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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建制 打造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新局面

法治辽宁
2024-11-15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抚顺市司法局草拟了
《抚顺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施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周期管理筑牢坚实制度保障该《办法》共计四十九条,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从起草到合法性审核,从发布到备案,从评估到清理、解释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将管理程序法定化、精细化,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管理。

确认定标准

在引用国务院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规定的基础上,类别化列举文件范围,清晰界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为实际工作中准确判断提供遵循,有效避免文件界定失误和“扩大化”认定带来的行政纠纷风险、行政成本增加及行政效率降低等问题。


健全全周期管理制度

加强前端管控,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确定主体范围;完善起草程序,明确适用简化制定程序的特殊情形;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细化审核内容、方式及意见提出;建立有效期制度,根据不同情况规定时限,推动制定单位重视文件制定阶段的评估论证及制发后的清理管理。


强化监督手段

落实有件必备,明确备案时限、路径和报送材料;细化有备必审,规范备案审查内容、标准、时限及意见处理;加强有错必纠,建立通报制度,明确对未按时备案、程序违法、内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处理方式。


《办法》的施行

强化了“红头文件”依法合规出台的制度保障

对推动抚顺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治化与高质量建设

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稿件来源丨抚顺市司法局

校对丨房   斌  宫云龙  顾   湘
责编丨吴春芳
审核丨荣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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